1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这是14年来保险保障基金迎来的最新一轮调整。
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为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此次新版《管理办法》)较2008年版本有较大调整,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如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更进一步明确了保单救助范围与标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官网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救助标准进一步明确
保单救助范围是保险保障基金的核心问题。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产品类型及救助标准。
《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人身保险公司破产时有保单强制转移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对于人身险产品的保单救助,《管理办法》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某保险研究人士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单持有人处于享有和不享有债权的二象性状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单持有人享有债权,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单持有人不享有债权,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决定了保单持有人是否享有债权,这种债权是一种或然债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债权。
同样,人身险合同中的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合同,分别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这类人身险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类似,保单持有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具有或然性。
而长期人身险合同,尤其是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无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是去世还是存活,都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都要给付保险金,这类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合同可以视为债权。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在现行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这也为投连险、万能险等投资性保单救助标准的调整打下了伏笔。
仁和研究院院长王和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公共救济问题,救济需要量力而行,金额太高可能超过基金的承受范围。不过这里面贯穿的有一个原则是,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为主,个人消费者的救助力度略大一些,机构消费者的力度稍小一些。”
另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问题保险公司破产退出,首要问题是平衡好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于市场投资风险等需要保险消费者自行承担的风险,通常会设置一定的除外条款,监管对于投资性保单的救济标准另行规定逻辑也在于此。我个人认为对于投资性保单的救助上限不会超过对银行存款的救助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
《管理办法》规定,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此外,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也不予救助。
对此,王和认为,“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而言,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自保不涉及公共利益,从国际惯例来看,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也不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内。”
IFAA国际独立财务顾问协会(亚洲)副秘书长孔志军认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成熟保险市场的重要特征,在保险行业推进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过程中,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保险保障基金让保单更安全。
不过在孔志军看来,很多业务员销售保险时候有些夸大其词。业务员常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一样可以破产,只是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被撤销时,消费者的利益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得到保障,但并非100%能得到救助。所以有必要向消费者传递风险意识,选择保险公司时候需要擦亮眼睛。
险企风险水平与缴纳费率挂钩
在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环节,《管理办法》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所谓基准费率即保障基金缴纳的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一起,组成保险保障基金实际缴纳费率。
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明确,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管理办法》还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就风险费率问题就启动了专题研究。
某资深保险学者认为,此前保险行业实行的是固定费率筹集模式。不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如何,对所有的保险公司计提统一比例。固定费率制虽然易于操作,但缺乏对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变化的考虑, 容易增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费率制则能够促进保险人降低风险经营,进而提高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安全性。
保险保障基金原董事长任建国认为,实施风险费率制,一方面可将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与基金费率直接挂钩,一定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自控;另一方面风险费率制也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公平原则。
一位监管资深人士认为,当前实施风险费率内涵有三:一是公司整体风险定级及缴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评级体系可以成为风险费率厘定的重要参考;二是不同业务险种风险及缴费;三是取消无保证收益投资型险种缴费。风险费率既发挥了对保险经营导向和激励作用,也便于消费者挑选服务,进而倒逼保险公司改善经营。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市场业务及利润向头部机构集中趋势非常明显,中小公司经营风险相对较高,承担较高费率,短期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文章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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