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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设计是谁规定?不是个人也不是公司 而是保监会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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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想问,保险公司的各种险种产品等开发设计是谁规定?不是个人也不是公司,而是保监会。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文解读

根据2016年9月6日保监会印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通知》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要求,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

个别从业人员在自身利益目标驱使下,曾有过误导投资人的行为(注:文件原文是消费者,是否意味着未来的消费型保险产品会逐渐增加,承接前述第二款“投资要保本”的说法,说明未来的多数保险产品无法保本,只能保障),谣传保险涨价,曲解文件内容(比如保监2016[7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就有个别从业人员谣传保险会涨价云云)。本文件再次强调“以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这意味着保险不会涨价!!!

(二)以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了国家

(三)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过去一刀切的定价模式将发生改变,保险定价将视个人身体状况而有所区别。现有精算模式下,多数保障型产品多以标准体、非标准体两种定价模型。现实情况是标准体中还可以细分为超优体、优选体、优标体等类型。在不同类型下,其费率也应该不同。

明亚保险经纪参与订制并推广的《人保寿精心优选定期寿险附加定期重疾》、《明亚同方优选定期寿险暨定期重疾》方案就是这样的产品形态。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必要条件如下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 5 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四、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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